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005-04-05 发布:[纪检监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我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教工委《北京高等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教,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事业顺利进行。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校党委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校长对校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校长及其相应行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校长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根据中央纪委《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我校《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并监督落实。
(四)结合学校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一定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八)做好校务公开工作。在基建、维修、大宗物资设备购置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行阳光工程,接受相关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七条 校级党政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办法,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具体责任。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经常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重要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亲自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四)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决纠正领导班子内部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行为。
(五)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开好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了成员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贯彻教育部党组对高校领导干部“六不准”的规定,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校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分管部门和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分管部门和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门、单位得到落实。
(三)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及其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督办;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的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向党政正职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院(系)、处(部)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配套制度。
(二)组织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施和检查、考核;主持本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其他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带头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院(系)、处(部)、室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本单位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的建立和配套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党政正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我校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由市委教育工委干部处配合教育部人事司进行考核。
(二)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院(系)、处(部)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校党委每年底要向市委教育工委和教育纪工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本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三)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书记或校长应将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上级机关和市委教育工委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院(系)、处(部)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民主评议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巡视检查制度。
校党委每年要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要将巡视检查情况及时向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院(系)、处(部)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组织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委、监察或者任免机关负责。
第十六条 违反本责任制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根据上级组织部门和上级纪检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对于校级党政正职的批评教育由市委教育工委领导或教育部领导进行。对副校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由市委教育工委或教育部领导和校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共同进行。
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党的日常工作归口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管理的二级单位。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十条 本责任制由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9年9月下发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200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