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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规定

2011-10-10          发布:[纪检监察]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现就加强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如下: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二、党委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四、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五、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六、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校党委审批。

  七、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八、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

  九、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兼职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他教职员工在经济实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兼职情况报人事处备案;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教职员工在社会团体中兼职情况报科技处备案。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对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