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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制度

2011-10-10          发布:[纪检监察]

    廉洁自律是党员干部的必备素质和基本要求,是端正党风政风的关键。为扎实推进机关廉洁自律工作,进一步增强干部廉洁从政意识,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积极工作,秉公办事,令行禁止。

  二、建立党风廉政教育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努力提高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法律法纪意识。

  三、认真执行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机关党员干部在年度工作总结、党员民主生活会上要自觉对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收入申报制度。处级干部对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根据上级要求定期如实向党委组织部填报个人收入情况。

  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招投标等有关管理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朋好友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谋取私利。

  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规定。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管理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准在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物资采购过程中违规收取回扣;严禁设立账外账和 “小金库”;开展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经过审批,所有收入应及时全额缴存校财务帐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有关规定,部门之间不搞相互宴请、不准公款送礼或支付私人消费、公务活动不准超标招待、不准借公务之机收受财物、办私事,不准接受下属的馈赠。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