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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

2011-10-10          发布:[纪检监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职务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干部任免、招生录取、职称评聘、项目评审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处级以上(包括副处)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限制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持公共职务廉洁性。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须对领导干部作出相应的行为限制。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辞去领导职务,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持股份或证券作出处理,或辞去领导职务;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正常开展。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入学、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辞去一方职务或立即停止有偿中介活动,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所得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三章  利益回避与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回避,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回避既可以是党员领导干部申请调整分工、调换岗位或辞去相关职务;也可以是其本人或利益关系人主动停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强制回避决定。强制回避可采取停职、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对党员领导干部未主动回避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拒不执行强制回避决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对第三方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回避的申请或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应进行调查,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需回避,应明确回避的方式。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委抓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负责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