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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2011-10-10          发布:[纪检监察]

  第一条  为使我校领导干部在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中依法依规有序进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要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在从事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给予和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违反规定在学校所属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者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以本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和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占用国有和学校资产、资源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以及私存私放公款;不准用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及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擅自决定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准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自收自支;不准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不准在资金收付中利用职权恶意拖欠应付和缓收应收款项;不准在大额度资金的支付等“三重一大”问题上不经集体讨论;不准不经集体讨论以单位名义为他人(单位)作借款担保人。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办事,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以及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在干部选拨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突击提拔、营私舞弊;不准利用人员调入、调出、校内互调之机谋取私利;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及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以及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入学、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从事公务交往活动中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不准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以及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遵守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校园各类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不准采取化小预算追加决算、化一个项目为多个项目的手法规避招标;不准与投标单位(人员)或供应商串通;不准擅自改变建筑工程合同或采购合同条款;不准只向部分建筑单位、厂商或有选择性地发布招标和采购信息;不准收受投标单位(人员)或供应商的钱物和吃请。

  第九条  领导干部禁止脱离群众,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领导干部的职务发明专利和科研成果,不准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入股、转让、合作、出卖;不准利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项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或者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领导干部离、退休、调离后不准从事有损学校利益和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校办企业领导干部应参照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严禁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与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进行以娱乐为名、以钱为注的变相赌博活动;严禁以变相赌博方式送礼或敛财;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遵守招生就业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禁止借招生、就业之机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在从事教学管理活动中要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规定,禁止在调换专业、升留级、学历学位审定、专升本等活动中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从事校园治安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要严格遵守公安、保卫人员纪律和学校的规定。不准违法违规办案;不准越权罚没和截留、挪用、纵容私分罚没。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科级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党纪、政纪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