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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意见

2014-09-26          发布:[纪检监察]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和《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地大京党发[2011]7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现就加强各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各二级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各二级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决策部署及重大措施;

  2、各二级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工作;

  3、各二级单位落实学校发展规划的有关措施;

  4、各二级单位发展、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实验室平台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5、各二级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6、各二级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7、各二级单位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8、各二级单位教职工岗位薪酬、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考核办法、奖惩办法的审定;

  9、各二级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审定;

  10、各二级单位的表彰和需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并上报的有关表彰;

  11、各二级单位重要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办公用房分配等重大事项;

  12、各二级单位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含转专业、免试推荐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学生评优、研究生招生录取、学生处理等);

  13、各二级单位的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各二级单位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各二级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聘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或备案)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项。主要包括:

  1、各二级单位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聘免;

  2、各二级单位人才引进、职称评审推荐、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以及教职工党政纪处分意见等重要事项;

  3、各二级单位其他重要人事聘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各二级单位办学规模、条件、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

  1、各二级单位牵头承担的国家、省部级各类重大建设项目;

  2、各二级单位牵头承担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各二级单位牵头承担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4、各二级单位1万元(含)以上基建修缮项目及办公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购买,单价或批量10万元(含)以上实验室设备的配置、购买;

  5、各二级单位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各二级单位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各二级单位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具体数额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确定);

  2、各二级单位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各二级单位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对于各二级单位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如岗位设置、岗位薪酬、教职工聘任、考核办法、奖惩办法)等,要通过二级单位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通过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其他二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可采取党政联席会议、班子会议或全体人员会议等形式进行。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准确、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会议纪要、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五)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时,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各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学校《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和《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二级单位应采取合理方式保证党务、政务、财务公开的及时有效。

  (三)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有主要责任。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各二级单位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报告。各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制度。各二级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各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各二级单位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各二级单位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一)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或修订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室。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解释。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