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文件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2015-05-28          发布:[纪检监察]

  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我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增强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对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作了系统阐述,明确提出党委在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五个方面的责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社会一起抓,各级党委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领会和把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深刻内涵和具体要求,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常研究、常部署,常督促、常检查,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自觉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以抓党风促校风改教风转学风。

  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内容

  (一)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配套制度,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拔任用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考察干部,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强化学校党委、分管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干部考察识别的责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倒查机制,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坚决打击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行为。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加强干部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持之以恒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不断改进党风校风、教风学风。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出境、办公用房、职务消费、兼职等问题,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行为。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对乱收费和招生考试问题治理,加强师德建设。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将其纳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课堂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之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相融合,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同防范腐败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强化权力制约,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构建以学校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完善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推行学校公开事项清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权力监督,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加强纪检干部培养使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教育部、北京市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以零容忍态度支持纪委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

  (五)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完善校院两级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抓好科学理论武装、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严肃党内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切实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管好班子。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带好队伍。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率先垂范,以上带下。

  三、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保障机制

  (一)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学校党委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作为加强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中央、教育部、北京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党风廉政建设规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事业改革发展两手抓两促进,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学校制定的实施办法,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党风廉政与学校事业发展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督查考核机制,每年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评估,查找不足,督促任务落实。

  (二)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改革和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中央、教育部、北京市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检查考核学校各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长、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审计处组成。

  (三)落实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督促学校党委学习贯彻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北京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监督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情况等。要定期听取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四)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向党委书记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现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提醒并纠正。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中央关于执行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的要求,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

  (五)落实党风廉政工作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学校党委每年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党委书记定期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和请示制度。学校各二级单位每年要向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六)落实“一岗双责”。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党风廉政建设寓于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之中,结合各单位实际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管理机制。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实行党风廉政责任承诺制并签字背书。学校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敢抓敢管、敢于批评,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坚决纠正不良风气和违纪违法问题。

  (七)落实纠正不正之风责任。学校各二级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一手抓本单位工作,一手抓作风建设,通过强化管理规范,纠正不正之风,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把纠查不正之风工作贯穿于工作全过程,通过建立纠查不正之风机制,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管理工作落实。

  四、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协调机制

  (一)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各二级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要责任部门,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积极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

  (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会商机制。建立党委书记与纪委书记定期会商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向党委书记汇报情况制度,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情况制度,就中央、教育部、北京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事宜,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和不正之风问题,群众反映的倾向性问题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以及招生考试、干部任用、科研经费、学术不端、财务管理、基建工程、资产管理等重大事宜进行沟通、分析、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三)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素质。按照中央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要求,强化教育部党组、驻部纪检组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学校各二级单位定期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与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制度,推动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选好纪检监察干部。注重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一)加强巡视监督。教育部党组明确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探索专项巡视,强化对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巡视监督的重要内容,实现对直属高校的巡视工作全覆盖。进一步强化巡视成果运用,加强转办督办,确保整改落实取得实效。

  (二)加强检查考核。学校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教育部的规定,接受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及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权重,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向学校党委报告情况。学校党委要通过适当形式,通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检查考核情况。

  (三)加强责任追究。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谁分管的工作、单位出问题谁负责。坚决执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各二级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党委。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