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主体责任压实扛牢 ——聚焦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系列报道之三
2015-11-26 发布:[纪检监察]
山东省菏泽市纪委日前通报4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典型案件。其中,东明县刘楼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韩建忠因管理监督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2012年至2014年,韩建忠所在管区内一行政村连续三年扣取群众林场地粮食补贴款10万余元,计入村委账目,用于村务支出。韩建忠作为管区书记,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东明县纪委给予韩建忠党内警告处分。
破解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没得推,也没得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专门阐述了“党委的主体责任是什么”,其中一项便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记者在多地调研采访时,不少党员干部和群众表示,中央正风反腐力度空前,基层党风廉政状况比以往有明显好转,但违纪违法、侵犯群众利益问题仍然突出,感觉压力还没有完全传导到基层,“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经常说抓好主体责任、当好第一责任人,但讲不出实际内容,见不到具体举措,嘴上喊得响、落实行动少。
“有的基层党组织还只是热衷于开会表态签责任书,做表面文章;还有的党组织重经济轻党建,重管理轻监督,做不到两手抓两手硬;还有的出现问题后自己置身其外,在处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吉林省蛟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王凤文说,这就导致基层干部缺少敬畏、缺乏戒惧,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纵容了下属恣意妄为侵害群众利益。
网友“岱下清风369”认为,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委特别是县乡两级党委是关键。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创造的政治生态环境影响等,发挥的作用都至关重要。
此言非虚。从数据层面来看,以11月1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各地查处的131起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为例,涉及村(居)干部问题最多,共77起;涉及乡镇(街道)干部问题共27起,两者合计占总数的近80%。其中,涉及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共86人,占处理总人数的44.56%。
村干部是党员群众的带头人,与农民群众直接接触,其一言一行都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然而,在落实各项惠农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一些村干部却“近水楼台先得月”,成为坑农欺农、“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的主要违纪主体。
尤需引起重视的是,作为最基层的第一责任人,一些村党支部书记不但没有以身作则抓好主体责任,反而利用职务便利浑水摸鱼。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石桥村党支部书记熊红君利用职务便利,在村工程建设、违规建房等方面,13次直接收受村民、承建商贿赂共计156万元。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张舍村党总支书记张勇与他人合谋,虚报冒领拆迁补偿款70万元,并分得其中的28万元。
辽宁省凤城市通远堡镇林家台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栗田武利用受政府委托从事征地补偿款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合谋,采取增加征地亩数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30万余元,分得21.25万元……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同样离不开压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效果如何,最终要靠群众来评判,最终要体现在群众是否得到应有的利益和实惠上。”江苏省滨海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李杰说,要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基层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管辖地区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责,倒逼责任落实。
查处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只是手段,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方能治本。基层党组织在治理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方面,必须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纪律和规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体现对基层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针对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那些与土地征收流转、惠农补贴、扶贫救济、低保医保等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党组织,更须将主体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正如吉林省长春市纪委副书记胡书君所言:“如果每一个地区、部门、单位的党组织都能够切实负起责任来,严格要求自己,严格管理队伍,对小问题早发现、早提醒,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现象就会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