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警示(第11期)
2016-04-12 发布:[纪检监察]
编者按: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求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更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本期《廉政警示》选取一起领导干部违反纪律的案例,以警示党员干部。
纪律面前无小事
【典型案例】
一位领导干部醉酒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但因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法院依法从轻判决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1000元。平常人看来并不是多么严重的问题,但这位领导却受到了“双开”的严肃处理。
【三言两语】
有人认为,党员领导干部犯了错误后,如果能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主动报告,本人工作表现一贯良好,而且其醉驾并未造成不良后果,似乎不是什么大事,可以从轻发落。
这种简单的、感性的想法,并不符合纪律的规定。党章明确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是的,被“双开”!就因为你是党员,是国家公务员,是主观故意触犯了刑律,是依法被判处了刑罚。更因为,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公务员必须给予开除处分,这是党章党纪政纪的刚性规定,没有商量、可变通的余地。
因为这么点小事,一个党员干部,多少年积累的政治资本、一步步干上来才获得的职位,以及由此带来的令人向往的荣尊、薪酬,就这样一下子全完了?对许多党员干部来说,内心里恐怕不会没有冲击和震撼。在这种冲击和震撼过后,我们恐怕必须静下心来,以纪律和规矩为标尺,对许多惯性思维、陈旧观念来一次深度“刷新”。
首先,“法不责众”不能再继续下去。有人认为,原来司空见惯的一些“四风”问题、你我都曾经有过的不当行为,涉足的人多了,纪律能奈我何。即便开始纠治,也需要有个过程。然而,事实给持有这样想法的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教育课。湖南衡阳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案,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9人。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彻查后,对全部477名涉案人员严肃处理。全面从严治党,就是不搞“法不责众、法外开恩”,不搞高举轻放、下不为例,对于违纪案件,不管涉及谁,不管涉及多少人,都要依纪追究责任。涉案,就别想有逃脱的侥幸。
其次,只要不违法就没事的老皇历必须抛弃。国家法律是公民必须遵守的底线,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作为党员干部来说,不违法与不违纪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不严格约束自己言论、行为的话,许多不违法的事情实际上已经违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动辄则咎,就是要对越过纪律和规矩底线的党员干部,及时用党纪党规进行追究,不是等进一步严重下去,到了违法甚至犯罪了的程度才进行追究。党员干部有的不当行为,法律可以不追究,但纪律必须追究。以醉驾为例,情节轻微的党员干部,即使被免予刑事处罚,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不犯错、不走偏,必须始终以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为高标准,以党的纪律和规矩为“底线”。
再就是,切莫抱着侥幸心理去以身试纪。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明确指出了禁止涉足的领域。遵守纪律,其实很简单,对禁止性的事情,不做就行了。再小的事情,如果纪律不让做就不能做,做了就要负责任、受追究。
从“宽、松、软”环境中走过来的党员干部,自觉适应“严、紧、硬”,才不会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落伍掉队。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