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

当前位置:首页 / 警示教育

廉政警示(第12期)

2016-04-19          发布:[纪检监察]

  编者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期《廉政警示》选取一起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行为的案例,供党员干部学习。

  

收礼不对,送礼就对了?

 

【模拟案例】

  王某,某市地税局一名科长,中共党员。一次,分管王某科室的副局长遭遇车祸,受伤住院。王某得知消息后,想去慰问一下,却为拿什么礼品犯了难。朋友提醒,不送礼品,可以直接给现金,一般来说送去200元即可。王某觉得有道理,但又认为“给领导送礼,200元太少”,最终给副局长送去2000元。

【三言两语】

  现实中,关于不能收受超过一定限度的礼品,很多党员都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和纪律认知。但是,对于能否给从事公务的人及其特定关系人送礼,却存在认识误区:“只要自己不收,给人送点总没啥大错吧。”殊不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收礼不对,不合规矩的送礼,也是错的。

  就拿王某来说,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金海告诉记者,他借看望领导之机,送给领导严重超出当地礼尚往来标准的现金,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禁止以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送礼”的规定,应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向他人“送礼”构成违纪,必须是所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如果是在正常礼尚往来范围内,则不构成违纪。正常礼尚往来的认定标准,要结合当地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送收礼双方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同时,这一纪律规定所约束的违纪情形,不限于送“礼品、礼金、消费卡”,也包括送能代币消费的一切新型消费卡,如各种电子支付券、电子红包等。

  此外,党员具有《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只有达到情节较重的,才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重”,一般是指所送金额较大,或者多次送礼、向多人送礼等。对于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一个巴掌拍不响,送礼和收礼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金海表示,向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送礼”行为,是滋生和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的重要因素,影响公务的公正执行,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制度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第八十四条是《党纪处分条例》的新增条款,对党员的送礼行为进行约束,是通过整肃党风端正社会风气的具体体现。每一名党员都应提高思想认识,自觉遵守纪律,既不违规收礼,也不违规送礼。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