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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警示(第13期)

2016-04-26          发布:[纪检监察]

  编者按:近日,湖南省纪委通报了9起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引起社会关注,通报页面浏览数在几天内就超过19万人次。本期《廉政警示》选取一起违规旅游典型案例,供党员干部学习。

  

带队违规旅游 纪检组长受处分

 

【典型案例】

  “龙山县房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郭万明因单位违规外出旅游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虽然初衷是出去学习考察,但实际上是借‘五一’小长假到外面玩了一圈,还超出假期4天……作为纪检组长,我应当承担责任,并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郭万明在接受调查谈话时态度诚恳。

  2015年6月23日,龙山县纪委接到上级部门转来的“关于龙山县房管局部分职工公款旅游等问题”的举报件。6月24日,县纪委迅速安排精干力量,对该举报件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7月15日,对郭万明予以党纪立案。

  据调查,2014年4月21日,龙山县房管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5月初由郭万明等9人前往长沙、益阳等地考察网签技术及房地产预售资金管理等相关课题。4月30日下班后,考察组一行9人分坐两辆私家车从龙山出发,先后前往多地游玩。直至5月8日中午,一行人才回到长沙市并对浏阳市房管局、长沙县房管局及长沙市住房信息中心进行了两天考察,5月10日回到龙山。

  整个外出考察行程中,郭万明等9人在5月4日至5月7日正常上班时间在外游玩,其间没有向房管局有关部门报告,直至5月8日才按原定行程考察。

  2015年12月17日,龙山县纪委决定,给予郭万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作为纪检组长,本应是纪律的模范遵守者、执行者和捍卫者。但是,郭万明却利用学习考察之机,带队在正常上班时间在外游玩,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纪律。自身不正,何以正人?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执纪者更要模范守纪。——龙山县纪委 谭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