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章之五: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
2016-05-25 发布:[纪检监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它正确规范了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反映、体现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利益与愿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和执行的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这实际上阐明了民主集中制在党内的极端重要性。正因为如此,党章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实现途径等作了详细规定,为贯彻民主集中制提供了基本遵循。
民主集中制在历届党章中的反映
党章是党不懈奋斗史、理论发展史和自身建设史的高度概括和凝练,每句话都反映着党在一定阶段对某一问题的认识水平。历届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论述,实际上就是党在实践中不断对其认识与完善的体现。
早在成立之初,党就把民主集中制确立为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党的一大纲领明确规定“我党采取苏维埃的形式”,即民主集中制思想的组织形式。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宣布,党完全承认第三国际的加入条件,即“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这是在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上,首次确认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1927年6月,五大党章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民主集中制第一次载入党章。1928年7月,六大党章首次阐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包括三点:一是下级和上级党部均由党员选举产生;二是各级党部向党员定期做报告;第三,下级党部一定承认服从上级党部的决议。1945年6月,七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作了三方面系统规定,一是强调“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二是阐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指出“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三是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施方式。八大党章在总纲中明确民主集中制为党的组织原则,把七大党章中“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把民主集中制的实施条件扩展为六项,更加系统、全面。这些论述的基本精神一直沿用至今。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在总结革命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了对民主集中制有关规定的论述。十二大党章把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高度民主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同时,还第一次在总纲中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建设必须实现的三项基本要求之一,与党的思想路线、党的宗旨并提;在党的组织制度一章中,重新阐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特别强调“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这是对八大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六条要求的发展。十四大党章把民主集中制表述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指出“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十六大党章增写了民主集中制“十六字方针”,即将“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修改为“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十七大、十八大党章基本沿用了此规定。
现行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
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是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深化的。关于民主集中制,党的领导人有过详尽论述。毛泽东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这个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刘少奇则强调:“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这些深刻的论断,经过实践与理论的总结,逐步升华为高度凝练的党章语言,体现在党章中。
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一方面,它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健全民主制度,保障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并有效地监督党的领导干部。另一方面,又要求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使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统一,在行动上步调一致。这就达到了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统一。
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地位,邓小平曾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他认为,“坚持这个传统的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正是基于这个认识,党章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加以规定,并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建设必须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
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党章从六个方面作了规定,即坚持“四个服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实行党务公开;各级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此外,党的干部要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这些原则是在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完善起来的,是对党员干部的原则要求。
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及其目标,早在1957年毛泽东就已提出,即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个要求后来被党章加以采用,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
按照党章要求贯彻民主集中制
从总体上看,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种是片面发扬民主,导致工作开展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一种是片面强调集中,存在家长制、“一言堂”现象。此外,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纪律意识不强,立场不坚定,妄议中央,一些领导干部对有关事项不请示不报告,我行我素,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中央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等。这些问题和现象,对党和党的事业造成了严重影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学习贯彻党章入手,深刻理解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精髓和要义,领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具体来说,一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深刻理解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准确认识其本质、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内各项制度规定。二要坚持党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党委工作制度,克服民主不够、权力过度集中的现象,同时也要克服集中不够,无人负责、各自为政的问题,提高领导班子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三要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构建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包括党内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制度体系,推动民主集中制具体化、程序化,把民主集中制重大原则落到实处。四要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在党内政治实践中增强民主集中制意识。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作“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的典范。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