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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警示(第15期)

2016-06-08          发布:[纪检监察]

  编者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期《廉政警示》选取一起案例,以警示党员干部。

 

风景名胜区虽好,能随便去那开会吗?

 

【模拟案例】

  李某,某县文化局党委副书记、局长。该局准备召开工作总结大会,当说到去哪开会时,李某率先表态:某著名风景区茂林修竹、空气清新,是不二选择。其他班子成员听后很高兴,纷纷表示赞同。其间,也有人意识到该景区属于禁止召开会议的范围,但考虑到领导已“拍板”,就没提出异议。于是,该县文化局及有关单位80多人包车到该风景区,议程变为早上吃特色餐、上午在景点“考察”、下午登至山顶进行小组交流、晚上自主安排,舒舒服服地“开了两天会”。

 

【三言两语】

  也许在李某看来,去风景名胜区开会,既能促进交流也可以放松身心,一举两得。也许看着班子成员皆大欢喜,李某就觉得“师出有名”了。殊不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选定开会地点也要讲规矩,名胜区风景虽好,但不能随便去。

    湖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张萱解释,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都要受到追究。本案中,县文化局选择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区为会议地点,而且在会议期间安排的一系列活动,严重违反了会议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中央的要求背道而驰。李某作为提议者和决策者,负有直接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负有领导责任,应视情节给予其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李某选择在风景名胜区开会,无非是打着开会的幌子借机‘享受’一回,根本还是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张萱说,2012年12月,中央出台八项规定,要求精简会议活动。2013年10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党政机关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2014年9月,中央出台《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尤其是到中央明令禁止的21处风景名胜区开会。《党纪处分条例》将中央精神纳入其中,进一步为会场划出景区“警戒线”。

  现实中,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还是有部分党员干部违反党规党纪,借开会之机游山玩水,将此当作隐形福利。中央纪委曾通报,无锡市无锡新区鸿山街道组织80余名干部赴厦门召开务虚会,参观景区,街道党工委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开会不是小事情,而是反映着干部作风,折射党风政风。”专家提醒,切实转变会风,党员干部要真正把自己摆进去,严格遵守党规党纪,要把精力用在会议内容和效果上,而不是地点或场面上。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