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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警示(第17期)

2016-06-22          发布:[纪检监察]

党员活动经费岂能当补贴发放

——福建省福鼎市供销社(企业)总公司党支部书记等人多次违规发放补贴被查处

 

【违纪问题通报】

  2016年4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纪委通报了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下为其中一起:

  2013年至2015年,福建省福鼎市供销社(企业)总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陈克明,支部委员陈廷玲、曾碧华共同决定,以开展“七一”党员活动为由,将每年活动经费违规发放给公司14名党员作为补贴,3年共发放13020元。2016年4月18日,福鼎市纪委给予陈克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陈廷玲、曾碧华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福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供销社(企业)总公司总经理进行诫勉谈话;违规发放的补贴予以追缴。

 

【事件回顾】

  2013年,福建省宁德市福鼎供销社(企业)总公司党支部书记陈克明在“七一”前夕向公司总经理提出,党支部为庆祝“七一”,需要经费组织党员外出开展活动,总经理同意活动经费实报实销。

  随后,陈克明召集支部委员陈廷玲、曾碧华开会,共同决定取消外出活动计划,直接给公司党员发放补贴。

  支委曾碧华在领款凭据上标注“‘七一’党员活动经费”,随附党员领取补贴费发放名册,经陈廷玲、陈克明等人证明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核销,共计4200元,直接向公司14位党员发放。

  2014年7月1日,陈克明等人为继续给党员发放津补贴,决定采取虚构隐瞒方式套取资金。曾碧华等人事前在“费用支付凭证”上标注内容为“经支委会研究决定组织全体党员到廉政教育基地接受再教育学习等系列活动经费”,共计4380元,经陈廷玲、陈克明证明后报总经理审批核销。2015年7月1日,陈克明等人如法炮制,再次以“七一”党员到廉政教育基地活动名义,“白条”入账核销,违规发放补贴,共计4440元。三年累计发放补贴13020元。

  

【查处经过】

  2015年,宁德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项检查组到福鼎开展明察暗访,延伸检查福鼎市供销社(企业)总公司时,发现问题线索。随后,检查组向福鼎市纪委移交有关问题线索。

  福鼎市纪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核实。

  随后,调查组到福鼎市供销社(企业)总公司调阅该公司近几年来的财务账册。拿到账册后,调查组对财务账册进行全面梳理,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调查组发现2015年“七一”前夕有一笔支出票据十分可疑。账目显示,2015年为纪念党的生日该公司组织14名党员干部包车到福鼎市廉政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包车及其他费用4440元,以“白条”入账。按常理福鼎当地包车十分便捷,且都能提供正规发票,这些“白条”引起调查组关注。

  调查组抓住这个疑点,详细查看该公司近几年的相关节日开支情况。发现近三年,该公司每年在“七一”都有包车外出活动,且都是“白条”入账。其中两年的“白条”上还注明“去福鼎廉政教育基地参观学习”。福鼎廉政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就是福鼎市纪委,每年进入教育基地学习参观情况,纪委均有详细记录。

  调查组一方面向本委宣传部核实廉政教育基地参观学习记录;另一方面,深入福鼎市供销社(企业)总公司党员中核实情况。

  “你去过廉政教育基地吗?哪年去的?”调查人员以相同的问题逐一询问该公司党员。

  “去过,好像是2013年。”

  “具体何时去的?哪些人一起去的?谁带队的”……随着谈话进一步深入,被询问对象逐渐出现不相吻合的陈述,有的支支吾吾,有的沉默不语,甚至出现自相矛盾。而福鼎市纪委经查阅廉政教育基地参观登记簿,近三年来,福鼎市供销社(企业)总公司根本没有组织去过廉政教育基地。

  面对证据,陈克明等人不得不承认假借“党员活动日”名义,违规发放补贴的事实。

  2016年4月18日,福鼎市纪委给予陈克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陈廷玲、曾碧华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福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供销社(企业)总公司总经理进行诫勉谈话;违规发放的补贴予以追缴。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