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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各环节

2016-06-23          发布:[纪检监察]

云南省纪委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部署安排,学思践悟,着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坚持纪委姓纪、纪委言纪、纪委执纪,坚持把“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各环节。

转变工作理念思路。行动源于理念,自觉源于警醒。近年来发生在云南的白恩培、仇和等一系列重大腐败案件发人深省。重构云南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从政环境,需要我们加大正本清源力度,强化治本之策,发挥好党的纪律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根本性作用,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防止干部带病往前走。我们着力强化对“四种形态”科学内涵的学习理解和把握,认真研究具体工作思路和办法,省纪委监察厅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全省县区、乡镇开展蹲点调研,调查分析研判全省各地运用“四种形态”的情况。我们要求全省各级纪委和派驻机构切实扭转思维惯性,改进方式方法,在监督对象上从盯住少数向监督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转变,在监督内容上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在监督手段上向问责、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措施结合转变,在工作机制上从各自为政向协同推进转变,从而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内容“全方位”、监督执纪“全天候”、监督主体“全参与”。

加强线索排查处置。研判线索、缜密初查是纪律检查的初始程序。省纪委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落实五类处置标准和方式,坚持纪检监察室和纪委书记办公会“两级集体排查”研判机制,实施“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的目标管理模式,问题线索处置做到了动态“清零”,避免了线索遗漏和积压,为实践“四种形态”夯实了基础。

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实践“四种形态”,要害就在于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勤浇树,扶歪树,治病树,经常“修枝剪叶”,真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在线索处置中,省纪委扩大了谈话函询覆盖面,专门印发《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对谈话函询的方式、实施程序等作出具体界定,要求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在其书面说明材料上签字背书,其中,州市党委一把手的谈话函询材料,由州市纪委书记、省纪委书记签字背书后,向省委书记报告。去年,我们对25名州市、省直机关党政一把手进行了谈话函询,最近,又印发了《云南省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监督办法》,突出“关键少数”,切实把一把手纳入监督的重点。今年5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线索1107件,其中谈话函询590件,占到线索处置总数的53.3%,比前4个月上升18.3个百分点。

把握执纪尺度标准。“四种形态”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具体化,在运用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综合把握,增强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防止重此轻彼、畸轻畸重,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四种形态”的关系不能割裂,更不能对立,绝不能把实践“四种形态”简单化,机械地按“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比例关系来“剪裁”监督执纪的现实。该教育挽救的应该教育挽救,该深查细究的必须抓住不放。省纪委在对一名省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初核时发现,他在任原职期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红包,本应给予其纪律处分,鉴于该同志主动交代问题和悔过悔改,并且其收受红包问题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经省纪委研究,并报省委同意,我们作出对其诫勉谈话和收缴收受红包所得的处理决定。但也有一名省直部门一把手,先后被省纪委谈话4次,一直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最后省纪委决定对其违反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的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创新监督执纪方式。“四种形态”重要论述本身就是思想创新、理论创新的产物,这就决定了我们运用“四种形态”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探索实践、总结提高、创新发展的过程。结合纪检监察业务实际,我们不断完善各纪检监察室对所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监督执纪问责“总承包”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责,强化经常性监督,深度把握“树木”与“森林”的情况。去年以来,省纪委围绕稳增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脱贫攻坚、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等,开展了多轮专项纪律检查,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坚决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强化主体责任担当。实践“四种形态”,绝不能靠纪委“千里走单骑”,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从我省纪检监察机关来看,当前实践“四种形态”的效果存在着层层递减的突出问题,基层纪律检查工作比较薄弱。以谈话函询为例,去年,省纪委监察厅谈话函询占线索处置数的59.8%,州(市)、县(市、区)、乡(镇)纪委这一比例分别为21.3%、5.3%、0.5%。为了强化各级党组织的责任担当,推动重心下移、工作下延,我们正在制定全省实践“四种形态”和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意见,层层动员部署,传导压实责任。我们明确:实践“四种形态”,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都是责任主体;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都负主体责任;对违纪问题的纪律审查和问责处理,由纪委(纪检组)具体负责;组织调整,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同时,我们对县乡两级党委、纪委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强化基层纪检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村案乡办”、“乡案县审”、“乡(镇、街道)交叉检(审)查”等工作机制,切实加大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治理力度,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