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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2020-07-06          发布:[纪检监察]

(中地大京党发〔2019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集体领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下称“纪委全委会”)议事制度,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纪委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参加,是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党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第四条 研究讨论学校纪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党委和其他领导机关、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研究讨论学校党委要求纪委全委会提出意见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研究讨论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六条 研究讨论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以及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处理、处分的意见。

  第七条 审议决定对党组织、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

  第八条 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专项工作部署。

  第九条 研究讨论纪委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其他需纪委全委会研究讨论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可由纪委委员提出,纪委书记、副书记讨论确定,纪委办公室负责整理并报纪委书记审定,涉及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的议题要向学校党委报告。会议议题确定后,由纪委办公室在会前23天通知各委员,同时将有关会议材料(非涉密)印发给各位委员。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不予讨论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为纪委全体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全体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纪委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因故缺席,须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四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纪委办公室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会议决议、决定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六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纪委全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纪委全委会讨论研究的,纪委书记可授权纪委办公室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纪委全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及会议记录。

       第四章 会议纪律和要求

  第十八条 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纪委全委会决定、决议。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可列入下次纪委全委会复议。

  第十九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回避制度。对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发布和扩散,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讨论研究案件或处理违纪人员时,委员本人如与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情况的,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