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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 | 倒在老板兄弟的陷阱里 原西藏国盛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宇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2020-11-26          发布:[纪检监察]李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邓青 廖天冰 毛婧

   李宇,1977年12月出生,199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7月,任原西藏国盛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1月更名为西藏国盛园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西藏国盛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正处级)。曾任山东省干部学院副院长、山东省商务信息中心副主任等职。

  2020年4月,李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宇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总开关”出问题,贪图享乐生活奢靡

  接受审查调查后,李宇回忆说,他从小生长在胜利油田,家中父母都是油田职工,虽不富裕,却也衣食无忧,从小他便没有贫困、匮乏的概念,也没有养成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习惯,潜意识里或多或少向往奢华的生活方式,认为那样才是真正的生活。

  从2000年参加工作开始,李宇连续13年都在组织部门工作。当时的李宇便纪律意识淡漠、自我放纵,整日陶醉于省里各级官员的“关怀”中,沉迷于灯红酒绿的应酬中,满足于凡事都可以找人的“方便”中,使其自我意识膨胀,有些飘飘然。

  “认认真真走形式,马马虎虎念稿子,完全没有入脑入心变成行动。”回顾多年来接受党性教育情况,李宇反思发现,自己仅满足于把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文件、讲话精神抄在本子上,浮皮潦草、敷衍了事,个人党性修养长期得不到提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亦出现了问题。

  2015年7月,李宇正式到原西藏国盛公司工作,面对“一个人说了算”的国有企业,他更加肆无忌惮。由于单位出差、应酬等活动较多,所需经费数额较大,钱从哪里出成为李宇第一个考虑解决的问题。

  李宇回忆,经其审批,在不到半年时间里,原西藏国盛公司使用单位经费违规报销餐费、酒水、旅游景点门票、土特产等费用共计23.4万元。当然,在为大家谋一些“福利”的同时,李宇也不忘为自己谋一些特权,私车公养不在话下,就连其个人房租及更换窗帘等支出也用公款开支。

  李宇贪图享乐、生活奢靡、追求低级趣味,2015年8月至2018年上半年,他经常出入高档娱乐会所,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娱乐会所有偿陪侍人员保持密切关系。

  “自己犯错误的主要原因是个人党性修养不够,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出现了问题。”李宇在忏悔材料中写道:“世界观不正,必然导致个人信仰出现偏差;价值观不正,必然导致金钱至上;人生观不正,必然导致及时行乐思想,贪图享乐、纸醉金迷、忘记了艰苦奋斗。”

  与老板称兄道弟,乐在其中当“大哥”

  “李宇是一名‘75后’干部,曾经历多个重要岗位,之所以让他主持公司工作,正是因为组织对其寄予厚望。”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书记李海波介绍说。然而,这样一位曾经年轻有为的党员干部,却放松了自我约束,一步一步落入了被围猎的陷阱里。

  由于对下属经济上无微不至的“体贴”,李宇很快与公司员工打成了一片,从上到下多唯他马首是瞻。起初李宇还时常提醒自己,但在各种曲意逢迎中,他逐渐迷失,把纪律、制度视为摆设,把国企的资源视为寻租的资本。

  “我像断了线的风筝在空中随意起舞,却忘了没有党纪国法这根弦,风筝是迟早要掉下来摔跟头的。”很快,一些“有心人”找到了李宇。

  2016年春节,西藏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熊某专程到拉萨拜访了李宇,也带来了足够的诚意——3箱高档白酒,价值0.9万元。其实早在2015年7月,原西藏国盛公司就向熊某所在公司投资2000万元,持股20%,成为其大股东之一。见熊某“上道”,李宇借此要求熊某同意原西藏国盛公司以工会名义入股,并按职工职务高低和入职年限等条件分配收益。

  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西藏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连续两年亏损,未向原西藏国盛公司支付任何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向该公司员工兑现投资收益共计32.5万余元,李宇个人从中获利4.15万元。

  而在此之前,北京某公司西藏分公司负责人孔某、西藏某公司法人李某、四川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邓某等人也相继拜访过李宇,并送上了钱款、虫草、手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75万元。

  刚开始,因为对老板们不熟,李宇收受礼品钱款还有所顾忌,但深谙“围猎”之道的几位老板略施手段,李宇很快便与他们称兄道弟起来,收钱收礼更是来者不拒。

  “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是腐败的‘滋生区’和‘重灾区’,李宇就是在‘八小时外’翻了船。”自治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人员介绍,李宇常年一个人在拉萨,时常想着单身生活应该找些乐趣,老板们便投其所好,时常陪他吃吃喝喝,流连于KTV、洗脚房等场所,推杯换盏过后,大家顺理成章尊李宇为“大哥”。李宇也乐在其中,把这些视作讲义气、拉人脉,完全忘记党员干部应有的纪律要求和原则底线,老板们但有所求,他便想方设法“伸出援手”,甚至主动帮老板解决问题、寻找资源,把自己混同为权力掮客。

  无视规章制度,盲目投资被套路

  到西藏工作之前的5年,李宇通过两次公开竞争上岗,三年从正科考到正处,这使他自我迷信程度极度膨胀,不去想这是组织的培养,应该好好珍惜,反而认为这是自己能力强应得的,自视甚高。

  “前些年混得风生水起,到这里岂能屈居人后,一定要干出点成绩。”抱着立功心切的心态,李宇一到原西藏国盛公司工作,就提出了若干不切实际的发展目标。

  “这些乌托邦式的计划与目标,既没有向自治区国资委请示汇报,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支持,也没有深入调研国盛实际情况,切实考虑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都是头脑发热盲目决定的。”审查调查人员说,缺乏国企工作经验的李宇“遇事凭感觉,谈事凭心情,完全是盲人骑瞎马”,不依规章制度、没有工作章法,也听不进下属半句意见建议。

  然而,听不进劝的李宇,却对老板孔某深信不疑。“在与我打交道的几个老板中,他一开始就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他不仅姿态放得很低,而且出手阔绰。”随着交往频繁,李宇逐渐视孔某为可以深交的人,并在孔某的多次游说下,下定决心与其合作。

  2015年8月至9月,在李宇的全力推动下,原西藏国盛公司在未对投资项目实地调查,未召开决策会议的情况下,违反业务投资流程,先后两次通过孔某与多家公司签订投资服务协议,投资总金额5000万元。

  “我曾一度以为人家够朋友、肯帮忙,却没料到始终被他们牵着鼻子走,一步一步成为别人的提款机。”本想着能一鸣惊人的李宇,很快发现自己落入了别人早就布置好的陷阱里。投资期限未到,由孔某“牵线搭桥”的四家公司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当地有关部门查处,扣除已收回的相关本金和投资收益,原西藏国盛公司面临直接经济损失470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2016年5月,自治区国资委在发现原西藏国盛公司资金异常后,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李宇非但没有抓住机会向上级主管部门坦诚交代问题,反而妄图用第三方委贷化解问题,用未来发展消化当前问题,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对账目进行调整,通过拆装记账凭证、制作假的银行对账单等方式填平账目,以掩盖其投资亏损、违规委托贷款、违规担保、违规理财等行为。

  “出了问题总是想先捂住,犯了错误不求组织求老板,最终一步错步步错,偏听偏信、害人害己。”此后的李宇依然长期热衷于各种迎来送往、接待应酬,错过了一次次自警自救的机会,甚至得知组织在调查自己的问题时,李宇虽然寝食难安,但还是心存侥幸,没有迈开主动寻求组织挽救的关键一步。

  “思来处方知去处,省己过才明方向。”李宇在忏悔书中写道,经过审查调查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引导,李宇深刻认识到,最好的自救就是向组织全面交代自己所犯的错误,反思自己违纪违法的问题根源。

  量纪量法分析

  经查,李宇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李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挥霍浪费公款;违反组织纪律,在主持工作期间,违反“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违反投资流程,不按规定向自治区国资委报批报备;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礼品,私车公养,违规在关联企业入股,从中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在上级单位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乐,生活奢靡,追求低级趣味。李宇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李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用于个人支出,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违规擅自决定大额投资,致使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犯罪。

  李宇身为共产党员,国有公司领导人员,背弃理想信念,缺乏党性原则,组织纪律意识缺失,自行其是,我行我素,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并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贪污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李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