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陈某,中共党员,D市生态环境局原副局长,分管企业污染排查整治工作。陈某在带队对本市一些化工厂污染情况进行检查期间,收受厂方赠送的冬虫夏草、高档烟酒等贵重礼品。
二、点评
陈某作为生态环境局分管企业污染排查整治工作的副局长,在带队对化工厂污染情况进行检查期间,收受厂方赠送的贵重礼品,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礼尚往来,这种行为很可能会影响陈某在工作中的判断和决定,构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
三、违纪行为构成要件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规定,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党的清正廉洁形象,仍希望、放任该行为的发生。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收受财物。包括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2)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一是收受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如具有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二是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如收受一名萍水相逢的人价值上百万的奢侈品、股权等。(3)收受的财物达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程度。如果是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亲戚朋友之间的正常礼尚往来就不符合本违纪的客观要件。(4)情节较轻。本违纪行为不需要较重的后果和影响,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一般即可认定违纪。
四、党纪提醒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敬靖 文 | 丛亮滋 图)